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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田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2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
   (六)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七)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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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和解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
况;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
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如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应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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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
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评价人员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
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
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
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
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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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十四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公司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
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及时完成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及评估,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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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
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
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
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
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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