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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8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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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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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每年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3/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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