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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泰铝业:东吴证券关于明泰铝业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8-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南明
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明泰铝业使用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
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
号)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47,276.85 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68,352,723.15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全部到位。2023 年 8 月 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
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 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
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前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将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到期,
公司不存在已到期未归还的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
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余额
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
                               126,835.27                         -         126,835.27
  电池材料项目

      截止 2023 年 8 月 27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26,835.27 万元,存放情
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光大银行郑州分行           77280180808779866                               -
  2         民生银行郑州分行                617601677                 1,238,352,723.15
  3         平安银行郑州分行              15484867777701                               -
  4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76310078801700000139                              -
  5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76310078801700000140                30,000,000.00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预计公司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
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
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 4 亿元,使用期限
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该部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且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的规定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已经明泰铝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