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中国卫通重大交易管理规定(2023年8月修订)2023-08-15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行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管理工
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
总经理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
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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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第二章 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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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
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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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
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交易仅达到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
司可以免于适用第六条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但仍应当按
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公司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
司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
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也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分
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或
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
额达到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五条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或第六条关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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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之外的其
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或者
第六条关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
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
照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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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四条所述交易,除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须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之外,其余均按公司规定的其他内部决策程
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关重大交易的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知情人
员负有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文件
制定企业自身的运营和管治规定。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对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等特定交易类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关于关
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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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原《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管理规定》(中国卫通上字
[2018]15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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