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卫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材料,并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 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 公司管理要求,拟续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满足为上市公司服务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以下无正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