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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范股份: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23-07-28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各部

门、各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影响财务报告真实
性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六)持续改进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通过评价、审
计发现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缺陷,动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现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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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
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
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
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

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
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
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
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
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
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
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
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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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
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的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
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将不断完善印章使用管理、发票收据管理制度、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项目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对分支机构内部控
制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
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
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
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
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章 主要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
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
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
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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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
大会审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
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七)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对各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归集、集中管理和调
配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
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 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
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
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
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
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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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
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
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
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给除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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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
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
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
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内,公司为
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
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

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
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
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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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审核。
     第四十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
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
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
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 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职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
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
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
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
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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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要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
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
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
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
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
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
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
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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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
司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
深交所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
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
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四)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一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
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

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
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若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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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