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2023-12-12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6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光大永明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核定人民币 3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
限 12 个月,信用方式。
光大永明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
直接控制的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本行
董事会审议批准,尚需获得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
部门批准。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人民
币3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拟为光大永明核定人民币 3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12 个
月,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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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
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过
去 12 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光大永明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光大永明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永明成立于 2002 年 4 月,注册地天津市,注册资本 54 亿
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
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光大永明总资产 908.44 亿元,总负债 862.91 亿元,净资产
45.5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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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
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光大永明核定人民币 3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12 个
月,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永明签署
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
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本
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23 年 12 月 9 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永明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 年 12
月 11 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
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0 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王志恒回
避表决)。
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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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
投赞成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行过去 12 个
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本次交易尚
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
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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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提交2023年12月1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黄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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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
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
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
交2023年12月1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
法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
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
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
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刘世平 黄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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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6人,实际参与表决6人。出席本次会议的
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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