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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9-2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
称“《上市规则》”)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对公
司监事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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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
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三名,职工代
表监事两名。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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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
求,需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的事项发生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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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或者其他召集人
应当分别提前十四日和五日将监事会会议通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定。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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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与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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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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