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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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 电话: (86-22) 5990-1301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6-532) 6869-5010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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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刊登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由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拟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现场会议;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
会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
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太子
路 1 号新时代广场 1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谢春林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和《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和
《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规
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
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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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
3、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规则》
第六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四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有关规
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3 年 5 月 1 日起一年内向境内外银行申请备用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7)关于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8.00)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及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8.01)预计 2023 年公司与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船舶
修理等关联交易;
(8.02)预计 2023 年与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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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运输、燃油、润滑油供应等日常关联交易;
(8.03)预计 2023 年公司与招商海通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物料备件及船用设备
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8.04)预计 2023 年度与广州海顺海事服务有限公司发生船员雇佣的关联交
易;
(8.05)预计 2023 年公司与中外运长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船舶出租、港
口代理等日常关联交易;
(8.06)预计 2023 年度公司与中国外运股份及其下属公司发生货物运输及船
舶出租等日常关联交易;
(8.07)预计 2023 年度公司与辽港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港口靠泊等日常关
联交易;
(9)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10)关于授权向招商局慈善基金捐赠的议案;
(11)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授权的议案;
(12)关于在关联方订造 2+4 艘滚装船的关联交易议案;
(13)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3.01)关于选举曲保智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4.01)关于选举孙湘一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八
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议案中第(8.01)、(8.02)、(8.03)、(8.04)、(8.05)、(8.06)、(8.07)、
(9)、(10)、(12)为普通决议议案但涉及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进行
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第(13.01)、(14.01)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各股东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监事所获得的票数超过股东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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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和《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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