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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 年 9 月 1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3 年 4 月 25 日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 年 8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
      次修订,2023 年 10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和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
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三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
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根据上述第三、第
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向董事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议解聘或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下列内部审计职责:
    (一)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批准年度审计计划;
    (三)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议通过下列事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四)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及确认公司的关联人名单,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
报告;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视频或电话会议等
多种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主管财务、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当然列
席人员;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除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
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字,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会议通过
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上述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
人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