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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力集团:创力集团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0-13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 2023-040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
对杜成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36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杜成刚:
    经查,你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起担任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创力集团”或“公司”)副总经理。你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将持有的公司
29,900 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全部出售,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买入公司股
份 30,000 股。
    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未按规
定提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违反《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
你在卖出公司股份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 2019 年修订的《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
短线交易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减持股份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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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进
行深刻反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在法定媒体披露了《创力集团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因误操作违规买入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4),对
相关人员违规操作进行了处理与补救。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继续加强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
高公司管理层法律意识及职业素养,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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