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华新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6-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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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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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胜华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胜华新材”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相
关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口头反馈,本所律师对《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
178号)部分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
7-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
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应的产业
政策情况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报告;
2. 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3. 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4. 查阅《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
报稿)》(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5.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 发行人主营业务所涉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类别
碳酸二甲酯
碳酸甲乙酯
该等产品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九项第 14 款
碳酸丙烯酯 包括“锂离子电池用三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
材料、中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与三
碳酸二乙酯 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酸乙烯酯(FEC)
等电解质与添加剂”
碳酸乙烯酯
六氟磷酸锂
丙二醇
该等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甲基叔丁基醚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低压液化气、产品液化气等气体系列
(二)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涉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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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项目名称 主要产品
本)》类别
年产 30 万吨电解液项目
电解液
(东营)
年产 20 万吨电解液项目
电解液
(武汉)
该等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锂电材料(碳酸乙烯酯、
22 万吨/年锂电材料生产研 录(2019 年本)》第一类“鼓励类”
碳酸二甲酯、碳酸甲乙
发一体化项目 第十九项第 14 款“锂离子电池用三
酯、碳酸二乙酯)
元和多元、磷酸铁锂等正极材料、中
间相炭微球和硅碳等负极材料、单层
年产 10 万吨液态锂盐项目 液态六氟磷酸锂
与三层复合锂离子电池隔膜、氟代碳
酸乙烯酯(FEC)等电解质与添加剂”
氟化锂、1,3-丙磺酸内
年产 1.1 万吨添加剂项目 酯生、二氟草酸硼酸锂
和硫酸乙烯酯
年产 3 万吨硅基负极材料
硅基负极材料
项目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中的第一类“鼓励
年产 5 万吨湿电子化学品 高纯双氧水、氨水、氟 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 12 款“超
项目 化铵、光刻胶辅材等 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高性
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
与生产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补充说明公司拟以实缴出资加股东借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至眉山公
司的具体安排,盈嘉合壹的持有人的身份,眉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及业务骨干提供的资源的具体情况,未等比例实缴出资、且不准备同比例
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情况下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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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 核查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公司”)的营
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的实缴出资凭证;
7. 核查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盈嘉合
壹”)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8. 核查发行人与盈嘉合壹签署的《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投资
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9. 核查盈嘉合壹的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
10.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眉山公司、盈嘉合壹等主体的基本
信息;
11. 查阅《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
报稿)》(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 公司拟以实缴出资加股东借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至眉山公司的具
体安排
根据《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年产3万吨硅基负极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眉山公司,该项目投资总额为110,196.42万元,其中拟投入募集资金60,000.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资凭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眉山公司的
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1 发行人 45,000.00 9,296.00 90.00%
2 盈嘉合壹 5,000.00 860.50 10.00%
合计 50,000.00 10,156.5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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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盈嘉合壹系为激励眉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而设立
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补
充协议》的约定,盈嘉合壹普通合伙人持有的3,279万元财产份额为盈嘉合壹的
预留份额,尚未确定具体授予对象,拟用于激励2025年6月底前引进的对眉山公
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眉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员
工,该预留份额须由引进人才于2025年6月底前实缴到位。
鉴于上述预留份额最晚应于2025年6月底前确定授予对象并完成实缴,发行
人与盈嘉合壹签署的《<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之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约定,眉山公司的股东应当不晚于
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对眉山公司合计50,000万元的实缴出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扣除盈嘉合壹合伙人中的预留份额,眉山
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扣除预留份额后 实缴出资额占扣除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的认缴出资额 预留份额后的认缴
号 (万元) (万元)
(万元) 出资额的比例
1 发行人 45,000.00 45,000.00 9,296.00 20.66%
2 盈嘉合壹 5,000.00 1,721.00 860.50 50.00%
合计 50,000.00 46,721.00 10,156.50 21.74%
根据《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盈嘉
合壹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安排为:“2022年9月25日前实缴50%,2023年7
月31日前实缴50%”。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盈嘉合壹的合伙
人中已明确授予的部分均已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完成实缴出资。
根据发行人与盈嘉合壹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后续新取得盈嘉合壹财产
份额的合伙人,应自相关财产份额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90日内(且不晚于2025
年6月30日)完成其认缴部分的实缴,且盈嘉合壹收到该等实缴出资后应于30日
内将前述出资款缴付至眉山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拟将募集资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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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实缴出资方式投入至眉山公司,以保证届时发行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与盈嘉合壹的
实缴出资比例(系指实缴出资额占扣除预留份额后的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保持一
致;剩余部分的募集资金,发行人将结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项目资金需求,
以借款方式投入至眉山公司。借款利率参照实际借款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
水平,且不低于公司同期融资成本。
(二) 盈嘉合壹的持有人的身份
根据《东营盈嘉合壹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发行人提
供的盈嘉合壹合伙人的劳动合同及说明,盈嘉合壹合伙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劳动合同关系所在
序号 合伙人 职务
(万元) 单位
东营盈嘉控
1 3,289.00 / /
股有限公司
2 丁伟涛 443.00 眉山公司总经理 发行人
3 邢显博 400.00 眉山公司副总经理 发行人
4 陈英楠 120.00 眉山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 眉山公司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5 杨明 97.00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主任
司
6 周文泽 65.00 眉山公司生产准备部部长 眉山公司
眉山公司技术发展部研发主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7 刘登华 50.00
任工程师 司
眉山公司技术发展部工艺主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8 高明亮 50.00
任工程师 司
眉山公司项目管理部工艺主
9 王树平 50.00 眉山公司
管
眉山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主
10 张志威 50.00 眉山公司
管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副主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11 郝文玉 50.00
任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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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眉山公司项目管理部设备主
12 李辉 50.00 眉山公司
管
眉山公司市场营销部采购经
13 武士洪 36.00 眉山公司
理
眉山公司技术发展部研发高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14 刘殿忠 30.00
级工程师 司
眉山公司技术发展部研发工 北京胜华创世科技
15 赵佳 30.00
程师 有限公司(注)
眉山公司市场营销部销售经
16 魏业辉 18.00 眉山公司
理
眉山公司技术发展部工艺工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17 高原 15.00
程师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安全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18 陈玉强 15.00
工程师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设备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19 张玮舟 15.00
工程师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工艺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20 黄杰 15.00
工程师 司
眉山公司市场营销部采购经
21 张立明 12.00 眉山公司
理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硅碳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22 崔宁 10.00
班长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硅碳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23 缪珂珂 10.00
副操作员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改质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24 许孝强 10.00
班长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硅碳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25 韩同同 10.00
班长 司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26 孙梦奇 10.00 眉山公司技术发展部实验员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硅碳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27 刘文才 10.00
班长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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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硅碳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28 张杰 5.00
主操作员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改质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29 曹康琪 5.00
副操作员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精制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30 赵培俭 5.00
操作员 司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31 商怀春 5.00 眉山公司技术发展部实验员
司
眉山公司基负极车间硅碳主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32 王宏伟 5.00
操作员 司
眉山公司基负极车间设备助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33 葛之超 5.00
理工程师 司
眉山公司基负极车间硅碳主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34 王长征 5.00
操作员 司
眉山公司硅基负极车间硅碳 眉山公司全资子公
35 耿志波 5.00
副操作员 司
注:北京胜华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于北京设立的研发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研发
及技术推广。
(三) 眉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提供的资源的具
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盈嘉合壹的合伙人包括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及关键技术人员,其拥有与眉山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
业内从业经验,能够为眉山公司的技术研发、工艺流程、经营管理、业务营销等
方面提供支持,具体如下:
公司高管
为眉山公司提供管理、运营、决策、人员和战略等方面的全方位资源支持。
人员
1. 为眉山公司项目和产品生产提供生产管理、工艺流程、设备支撑、技能人员
中层管理
和安全保障等全面的资源保证。
人员
2. 为眉山公司项目提供设备资源、选型支撑、管理服务、投入支持以及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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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理等方面的帮助。
3. 为眉山公司项目提供全面系统的项目建设管理与服务,包括进度管理、资源
协调、成本控制、风险防范等。
4. 为眉山公司项目和产业化发展提供项目管理、采购控制、过程把控以及工程
技术支持。
5. 为眉山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全面的营销资源支持,包括营销策略、品牌建设、
客户资源、渠道支撑以及营销执行等方面。
1. 为眉山公司项目提供技术支撑、研发管理、项目指导、试验设备以及人才培
养等全方面的资源支持。
2. 为眉山公司项目和产品工业化提供工艺技术、设备选型、生产流程、生产支
核心技术 持和安全规划等全方面的资源支撑。
骨干
3. 为眉山公司项目提供技术引进、工艺优化与产业转移等全方位的技术与管理
支持。
4. 为眉山公司项目提供工艺、安全、设备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支持。
核心业务
为眉山公司项目提供主要营销资源,负责产品营销相关的具体工作等。
骨干
1. 为眉山公司项目班组提供班组管理、实操经验、质量控制、安全保障以及效
关键技术 率提高等方面的工作支持。
人员 2. 为眉山公司项目提供实验技能、数据获取、实验方案设计以及质量把控等全
方位的技术服务。
(四) 未等比例实缴出资、且不准备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情况下是否
损害发行人利益
1. 眉山公司的股东未等比例实缴出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如本题回复之“(一) 公司拟以实缴出资加股东借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
至眉山公司的具体安排”部分所述,眉山公司的少数股东盈嘉合壹已按照相关协
议约定的时间完成截至目前的实缴出资义务,盈嘉合壹未等比例实缴出资主要系
因盈嘉合壹普通合伙人所持的财产份额中包含部分预留份额所致,盈嘉合壹的实
缴出资额占扣除预留份额后的认缴出资额的比例高于发行人。前述预留份额须由
引进人才于2025年6月底前实缴到位,超过该期限未能分配或未实缴到位的,该
预留份额对应的由盈嘉合壹持有的眉山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给发行人,作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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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元。
此外,根据《胜华新材料科技(眉山)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眉山公司的股
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该等约定可以在股东未同比例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保
证发行人利益。
因此,眉山公司股东未等比例实缴出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2. 眉山公司少数股东盈嘉合壹不准备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
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盈嘉合壹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拟以实
缴出资加股东借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投入至眉山公司并专项用于该项目的投资建
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预计不会通过增资方式将募集资金
投入眉山公司,因此不涉及需要少数股东盈嘉合壹同比例增资的情形。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如采用借款方式将资金投入眉山公司的,借
款利率参照实际借款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水平,且不低于发行人同期融
资成本。
根据上述约定,发行人向眉山公司提供借款的利率具有公允性,且眉山公司
向发行人支付相应借款利息时,眉山公司少数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比例间接承担相
应借款的利息费用,该等情形不会导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偿或以明显偏低的成
本占用发行人资金。
此外,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
向变更、管理及监督等进行规定。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作为眉山公司的控
股股东,能够对眉山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募集资金的实际用
途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实施控制,并将监督眉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眉山公司少数股东盈嘉合壹不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核查意见】
7-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拟将募集资金以实缴出资方
式投入至眉山公司,以保证届时发行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与盈嘉合壹的实缴出资比
例(系指实缴出资额占扣除预留份额后的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保持一致;剩余部
分的募集资金,发行人将结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项目资金需求,以借款方式
投入至眉山公司。
(二) 眉山公司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拥有与眉山公司
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内从业经验,能够为眉山公司的技术研发、工艺流程、经营
管理、业务营销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 眉山公司股东未等比例实缴出资、且不准备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三、补充说明主要股东投反对票后又对本次发行不存在异议的原因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对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经控集团”)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核查经控集团盖章后的访谈提纲。
2. 查阅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告文件。
【核查内容】
经本所律师对经控集团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经控集团控制的石大控股、开
投集团及融发集团此前对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投反对票,后续经控集团出具函件
确认对本次发行不存在异议的主要原因为:“胜华新材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召开后,经控集团与胜华新材就本次募投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地沟
通与交流,胜华新材就此前经控集团控制的企业委派的董事及监事提出的反对理
由进行了充分说明与解释,经控集团及其控制的前述股东针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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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提出的反对理由所涉相关疑虑及问题均已消除及解决。据此,经控集团同意胜华
新材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且对胜华新材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不存在异议。”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主要股东投反对票后又对本次发行不存在异
议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四、补充说明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入股惟普控股、石
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核查程序】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根据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工作:
1. 查阅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2. 核查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
(一)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入股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
要考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惟普控股于 2020 年 3 月设立时,系发行人参股公司石
大富华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 号)、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央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的
通知》(教财厅函[2021]4 号)等文件规定,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逐步实现高校
与下属公司剥离的要求,深化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
2021 年 8 月,为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富华新材料的股东石大控股(当
时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控制的公司)以减资方式退出石大富华新材料。本次
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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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披露的《石大胜华关于参股子公司与关联方
共同投资的公告》,鉴于当时惟普控股相关业务的体量相对较小,尚处于业务发
展初期,未来的发展仍存在不确定性。经与石大富华新材料其他股东充分沟通,
惟普控股计划在业务发展初期引入投资人。结合惟普控股未来资金需求,发行人
关联方控制的持股平台拟以现金方式向惟普控股增资。本次变动情况如下:
(二)石大富华新材料减资惟普控股的原因及主要考虑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参股公司参与定向减资的公
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惟普控股当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
路,与发行人紧邻。惟普控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向发行人采购水电及蒸汽,且惟
普控股在建的 2 万吨/年甲醇钠装置和 2 千吨/年氟苯装置投产后拟生产的甲醇钠、
氟苯产品分别为发行人生产碳酸二甲酯所必须的催化剂及电解液原料之一,预计
将与发行人产生金额较大的交易。鉴于惟普控股股东包括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为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发行人未来可能与惟普控股发生的关联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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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保护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减少石大富华新材料对惟普控股出资的方式,将
惟普控股当时在建的 2 万吨/年甲醇钠装置和 2 千吨/年氟苯装置的相关资产负债
转至石大富华新材料。本次减资完成后,惟普控股及石大富华新材料的股权结构
如下:
富海集团新能源 山东金达源集团
发行人
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43.75% 31.25% 25.00%
东营博发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等9家持
股平台 石大富华新材料
100% 100%
东营富华达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含2万吨/年甲醇钠装置、2千吨/
惟普控股
年氟苯装置)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惟普控股控制权变更、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入股惟
普控股具有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7-3-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李诗滢
年 月 日
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