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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邦生物: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2023-06-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2]AN259-1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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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2]AN259-16号


致: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

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三》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合规性有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称

“《募投项目合规性的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39 号”《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以下称“落

实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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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和专项核查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相关人员协助调查事项。请根据公开披露及申报材料,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发行人前董事、董事会秘书莫融因个人事项

正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公司先后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4 月 7 日召开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免去莫融董事会秘书、战略委员会委员及董事职务。请发行人结合访

谈莫融本人及相关部门情况,进一步说明协助调查相关事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

联,公司其他人员是否参与配合调查,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

目实施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并说明核查依据、过程与结论。(落实函第 2 题)

     【回复】



     (一)莫融协助调查相关事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公司其他人员也未参

与配合调查,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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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书面审查泸州市纳溪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经访

谈发行人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莫融,莫融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被泸州市纳溪区监

察委员会实施留置以协助调查,于 2023 年 4 月 9 日被解除留置;莫融协助调查

事项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根据泸州市纳溪区监察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泸

州市纳溪区监察委员会确认:“贵公司原董事莫融先生因涉及有关领导干部违纪

违法问题,经由上级监委指定管辖,2023 年 2 月,我委决定对其立案开展调查

并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莫融积极配合讲清了涉及的有关问题,现已依法解

除留置措施。经查,莫融涉案情况与和邦公司经营活动无关,与其履行和邦公司

董事、董秘职务无关,和邦公司的其他人员未接受我委调查。特此说明。”

    经本所律师通过泸州市纳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通知书》 解除留置通知书》

记载的联系方式对案件联系人员进行访谈,莫融协助调查事项与发行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协助调查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本次

募投项目进展正常,未因莫融协助调查事项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莫融协助调查相关事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公司其他人员也未参与

配合调查,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书面审查泸州市纳溪区监察委员会“泸纳监留通〔2023〕2 号”《留

置通知书》、“泸纳监解留通〔2023〕5 号”《解除留置通知书》;

    (2)访谈发行人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莫融;

    (3)查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网址: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302/t20230216_247151.html);

    (4)书面审查发行人向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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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监察委员会、提交的“川和生〔2023〕008 号”《紧急请示》、莫融向中国共

产党四川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提交的《个人请求》;

    (5)查阅泸州市纳溪区监察委员会向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6)通过泸州市纳溪区监察委员会《留置通知书》《解除留置通知书》记

载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对承办部门联系人员进行电话访谈;

    (7)访谈发行人总经理,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莫融被实施留置以协助调查相关事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发行人其他人员

未曾参与配合调查相关事项;相关事项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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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薛玉婷




                                                张亦昆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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