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22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6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6 月 2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 800 号 A 栋上海浦江
智选假日酒店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
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2,544,52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3.31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
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董事长 Gerald G Wong 先生提议和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赵海波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发表了见证意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其中,董事赵海波先生、董事张杰先
生和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均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 Gerald G Wong 先生、
董事谢冲先生、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和独立董事姚明龙先生均通过远程会议系统
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监事会主席杨须地先生和职工代表
监事袁媛女士、股东代表监事张得勇先生均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3、 总经理 Gerald G Wong 先生、董事会秘书谢冲先生通过远程会议系统
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赵海波先生和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侯文超
先生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62,454,924 99.8567 3,200 0.0051 86,400 0.1382
2、 议案名称: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62,454,924 99.8567 3,200 0.0051 86,400 0.1382
3、 议案名称: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62,454,924 99.8567 3,200 0.0051 86,400 0.1382
4、 议案名称:2022 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比例(%)
数
A股 62,454,924 99.8567 89,600 0.1433 0 0.0000
5、 议案名称: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比例(%)
(%)
A股 62,454,924 99.8567 3,200 0.0051 86,400 0.1382
6、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比例(%)
数
A股 62,454,924 99.8567 89,600 0.1433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票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 (%) 数 (%)
号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暨
4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8,009,109 98.8937 89,600 1.1063 0 0.0000
案
注: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6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表决议案,均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剑、吕正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