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森特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2023-08-01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苏中一,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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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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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包括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是财务专业博
士、高级经济师。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苏中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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