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30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
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3)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
核体系,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
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考
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1)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
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
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
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
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
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2)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
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202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