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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0月)2023-10-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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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但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五)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筹备组织
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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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他事项: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 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完成
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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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
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
市规则》执行。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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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问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公司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对其问责,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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