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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进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2023-10-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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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监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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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并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应当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
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
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
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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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
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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