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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进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0月)2023-10-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可以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前,如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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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四)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4、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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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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