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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建科: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5-30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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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帮助投资者全面、真
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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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将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基金经理;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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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证e互动平台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该及时在公司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
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
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
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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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
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协助安排参观过程,使
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的可读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作出公告后至股东
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
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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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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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
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
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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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
部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工作职
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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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负责证券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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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或未经授
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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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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