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2023-05-30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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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
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
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并及时提交公司信息披露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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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信
息披露部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
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
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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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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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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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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