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05-30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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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
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
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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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
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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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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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
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
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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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
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
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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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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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
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
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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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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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
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
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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