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建研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2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考核制度,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和专业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会
成员中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
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
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
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将会议结论及形成
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二)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七)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
务。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任职或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征求董事会意见;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
为独立董事)主持。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财务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
务。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与
财务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且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及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的工作评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
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经理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七)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章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及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拆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个人述职和
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有关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
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六)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章工作细则的规定。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十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
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改,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