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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精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审计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范
围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
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
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规定适用于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专业意见;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执行任务需要时,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
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
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及
审计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
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
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
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的
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
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
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
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