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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月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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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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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14点30分起在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浙江
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向公
司股东发出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 14 点 30 分起在日月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
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
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9,646,3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10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
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关于将已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0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傅明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傅凌儿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张建中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虞洪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选举王烨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6《选举周建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0《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温平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郑曙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屠雯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0《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5.01《选举汤涛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5.02《选举史济波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徐 晨                                        林   惠




                                             柯凌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