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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通股份: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0-18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                                            …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偶的兄弟姐妹等);                             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其直系亲属;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业任职的人员;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管理人员;                                   要负责人;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形的人员;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为其判断的依据;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务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行使前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五)项职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
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以下所列事项项关的
意、弃权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一)提名、任免董事;                     本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四)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时披露。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一)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案;
欠款;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策及采取的措施;
益的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一)…                                     (一)…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                                           …
                                                (七)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
                                            市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
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不少于十五日。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会会议的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和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
次数;                                      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     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
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所做的工作;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门会议工作情况;
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
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行审议和行使特别职权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职权的情况;
等。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其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的自查结论。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   况;
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过六年。                                     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     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事项予以披露。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
                                           实行差额选举。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本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或者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2023年10月17日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最终变更

   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