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1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
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恒通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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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有关知识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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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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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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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
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大会披露上述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以会计专
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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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
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
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
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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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董事资格或独立性要求,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
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
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五天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
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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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认真阅读会议文
件,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以合理的谨
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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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
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前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
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
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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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
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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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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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工作制度第二十四至
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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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
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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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工作制度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
“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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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
(五)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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