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股份: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刘振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2-09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刘振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恒通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7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刘振东: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或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 月,恒通股份原子公司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口恒通)与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北奔重汽产品经销协议》,协议
落款丙方(保证人)签字处加盖恒通股份公章。法院判决认定恒通股份依据上述
协议对 3899 万元购车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2 月 13 日才披露关于该笔担保已涉及诉讼的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规定。刘振东作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任期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对公
司违规担保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恒通股份、刘振东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切实保障信息
披露质量,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已经加强内控管理,修订公司
的印章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
为戒,加强董监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