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56 楼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邮编:518048 GUANTAO LAW FIRM 56/Floor, Tower 1, Excellenet Century Center, Tel:8675525980899 Fax:8675525980259 Jin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48, 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P.R.China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3675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景 旺电子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景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 2023年5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5月11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 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景旺电子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5 月22日14:0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 商务广场C座19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董事长刘绍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 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等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份626,094,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97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8,133,930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960,194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 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出席;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原因无法现 场出席,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3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 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34.67%的股份)提交的《关于提议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出向本次股东大会增加《关于终止实施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 项 议 案 。2023年 5 月 11日 , 公 司董 事会 在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网址 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景旺电子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提出临时提案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 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 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5,925,187 99.9730% 123,700 0.0197% 45,237 0.0073% 2.《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5,913,587 99.9711% 135,300 0.0216% 45,237 0.0073% 3.《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5,913,587 99.9711% 135,300 0.0216% 45,237 0.0073% 4.《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5,913,587 99.9711% 135,300 0.0216% 45,237 0.0073% 5.《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5,958,824 99.9783% 135,300 0.0217% 0 0.0000% 6.《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5,825,384 99.9570% 268,740 0.0430% 0 0.0000% 7.《关于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3,375,093 99.5657% 2,719,031 0.4343% 0 0.0000% 8.《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5,813,784 99.9552% 280,340 0.0448% 0 0.0000% 6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关于终止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25,958,824 99.9783% 135,300 0.0217% 0 0.0000% 上述第9项议案无关联股东投票。 上述第6、7、8、9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号 《公司 2022 5 年度利润分 38,496,594 99.6497 135,300 0.3503 0 0.0000 配预案》 《关于预计 2023 年度向 6 银行申请综 38,363,154 99.3043 268,740 0.6957 0 0.0000 合授信的议 案》 《关于 2023 年度为子公 7 35,912,863 92.9616 2,719,031 7.0384 0 0.0000 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关于开展 8 资产池业务 38,351,554 99.2743 280,340 0.7257 0 0.0000 的议案》 《关于终止 实施 2019 9 38,496,594 99.6497 135,300 0.3503 0 0.000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7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回购注销 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景旺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