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3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ESG 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 1-2 名。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 ESG 执行小组,为公司 ESG 战略和决策的执行提供支持。
ESG 执行小组由本公司多个与 ESG 相关的内部部门联合组成,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组长。ESG 执行小组在组长带领下统筹协调各业务模块工作,并向委员会汇报 ESG
方面的各项事务,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为各业务模块提供工作指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制订并定期审阅公司 ESG 管理方针、战略及架构,确保其符合公司需
要及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
   (三)审核 ESG 执行小组制定的公司 ESG 目标,监督目标的执行并追踪目标
实现的进度;
   (四)识别并评估公司 ESG 风险和机遇及其对公司业务的实质性影响,对涉
及公司的实质性议题进行识别和排序;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信息,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以供批准;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针对 ESG 管理事宜,ESG 执行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信
息收集、资料整理、建议方案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委员会根据 ESG 执行小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ESG 执行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按需召开。会议可采取现场
方式或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ESG 执行小组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