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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3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证券部负责会议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收集会议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报送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提案及相关资料,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方
式或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 1 名委
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