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卢沛民先生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和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 次聘任卢沛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卢沛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