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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雅仕: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3-09-21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3-049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变更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雅仕”或“上
市公司”或“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
仕集团”或“转让方”)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望平先生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与湖
北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国贸”或“受让方”)签订了《股份
转让协议》,湖北国贸受让雅仕集团持有的 41,28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 的 26.00%,转让 价格为每股 人民币 17.64 元, 转让价款合 计为人民币
728,179,200 元。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交
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雅仕集团变更为湖北国贸,实际控制人由孙望平先
生变更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且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
(如需),能否通过前述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
登记等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3、随着本次交易的推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或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出现,
同时,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愿的变化、主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协议约定的
交易终止的情形出现时,将直接导致本次交易失败,交易能否最终顺利达成仍存
在不确定性。
    4、截至本公告日,雅仕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71,408,1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8%,雅仕集团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38,000,000 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53.22%,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4%。上述股票质押事项有可能造成导致本次交易
无法继续推进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
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雅仕集团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望平先生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
与湖北国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湖北国贸受让雅仕集团持有的 41,28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0%,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雅
仕集团变更为湖北国贸,实际控制人由孙望平先生变更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交易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雅仕集团         71,408,131           44.98%     30,128,131           18.98%

  湖北国贸             0                  0        41,280,000           26.00%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公司名称: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29 日
    3、法定代表人:孙望平
    4、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朱
山路 8 号 206 室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037917427
    6、注册资本:11,068.98 万元人民币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与物流、贸易业务相关的均除外);汽车用品的销
售;经济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
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
    1、公司名称:湖北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13 日
    3、法定代表人:刘忠义
    4、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770 号光谷科技大厦 4 层 402
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7FH0C29N
    6、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供应链管
理服务;金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
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
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国内贸
易代理;贸易经纪;报关业务;报检业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润滑油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
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代理;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
器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
售;再生资源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
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涂料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五金产品批
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
装饰用品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二手车经纪;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受让方的股权及控股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湖北国贸股权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受让方):湖北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孙望平
    (二)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内容
    2.1 各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将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2.1.1 乙方拟将其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即目标公司 41,280,000 股股份(占
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0%)及其对应的全部权益依法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
甲方。
    2.1.2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甲方将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1,280,000 股股
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0%。
    2.2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除已披露情形外,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的股
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2.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的持股比例符合
本协议约定目的,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交割日,如目标公司以
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本
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进行增加,经过增加后的标的股份为:乙方直接持
有的目标公司 41,280,000 股股份与其就该等股份所分得或增加持有的增加股份
之和。同时,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减。
    2.4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甲方单方原因所致,交割日前,如任何原因导
致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足 26.00%的,甲方有权要求按照交割时
标的股份实际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和本协议约定标的股份应占目标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26.00%)之间的相对比例,调减股份转让价款,并由本协议相关方
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及/或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追究乙方及/或丙方违
约责任。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支付安排
    3.1 本次股份转让的定价原则及转让价格
    3.1.1 乙方向甲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41,280,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6.00%)的转让价格依据上交所协议转让有关规定“不低于本协议
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1.2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
次股份转让事项中,乙方转让的其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 41,280,000 股股份(占目
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0%)的转让价格为 17.64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
人民币 728,179,2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亿贰仟捌佰壹拾柒万玖仟贰佰元整)。
    3.1.3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转让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转让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每股转让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每股
转让价格。
    3.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3.2.1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3.2.1.1 第一期转让价款: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90,000,000 元(大写:壹亿玖仟万元整),由甲方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支付至第 3.2.2 条中载明的银行账户。
    3.2.1.2 第二期转让价款: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4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元整),由甲方自标的股份完成交割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支付至第 3.2.3 条中载明的银行账户。
    3.2.1.3 第三期转让价款: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38,179,2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捌佰壹拾柒万玖仟贰佰元整);甲方将在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股份转让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至第
3.2.3 条中载明的银行账户:
    3.2.1.3.1 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第 4.3 条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
改组;
    3.2.1.3.2 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4.2.3 条约定将其持有部分目标公司股票质押予
甲方并完成相关登记。
    第四条 声明、保证及承诺
    4.2.1.7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及丙方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目标
公司股份即 30,128,131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8%)的减持承诺:
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 36 个月内,乙方及丙方保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
公司股份均维持在目标公司第二大股东的地位。在前述期间内,乙方如采取协议
转让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其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或丙方以间接方式转让乙
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的,乙方或丙方向同一交易对象(包括属于同一控制下及
/或一致行动人的交易对象,甲方除外)直接或间接转让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单
次或累计不得超过 5%,且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4.2.3 乙方、丙方同意并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
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00,000 股股票质押予甲方,质押期限为自本次股份转
让交割日起 36 个月,并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质押协议并办理完成股票质押
手续,为乙方、丙方上述相关声明、保证及承诺提供担保。
    4.3 本协议各方关于后续安排的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4.3.1 交割日后关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安排
    为巩固甲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乙方、丙方应配合甲方促使目标公司于交
割日召开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于该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
15 日召开)审议通过董事会改选、监事会改选及公司章程修订等议案,并配合
甲方改组管理层。
    目标公司上述改组工作应遵从如下原则:
    4.3.1.1 改组后的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和提名 6 名董事,
包括 4 名非独立董事,2 名独立董事;乙方推荐和提名 3 名董事,包括 2 名非独
立董事,1 名独立董事。目标公司董事的提名及选举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经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3.1.2 改组后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和提名 1 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乙方推荐和提名 1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目标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提名及选举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经目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改组后的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担任。
    4.3.1.3 在符合目标公司董事会确立的整体和具体经营目标情况下,保持目
标公司管理团队的相对稳定。交割日后,管理层的安排如下:
    4.3.1.3.1 目标公司的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目标公司应增
设 1 名副董事长,且该名副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
    4.3.1.3.2 目标公司的总经理由乙方推荐,董事会聘用;
    4.3.1.3.3 目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法务及风控负责人均由甲方推荐;同时甲
方将推荐一名业务副总参与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前述人员均需目标公司董事
会聘用。
    4.3.1.4 乙方、丙方承诺,就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名或推荐的人选,乙方
应保证采取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配合甲方提议召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新的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上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聘任管理
层,乙方、丙方及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应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上投出赞成票,确保甲方提名的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包括监事会
主席)、管理层候选人成功当选。
    4.3.1.5 乙方、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及其提名和委任的目标公司
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保持稳定并继续履行对目标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
证谨慎、勤勉地按照一贯的方法运营和管理目标公司,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
目标公司价值减损的行为或可能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直至目标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按照本协议约定改组完成并上任日止。
    4.3.1.6 甲方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除遵守甲方人事干部管理制度外,原
则上遵循现有目标公司行之有效、符合市场化惯例的管理制度;甲方推荐的目标
公司管理层人员则应遵循现有目标公司行之有效、符合市场化惯例的管理制度,
但仍应在必要时遵循甲方人事干部管理制度。
    4.3.1.7 乙方、丙方承诺并保证,目标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以截止本协议交割日目标公司在上交所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准,除非以书面且盖具公章的正式文件予以补充)的需进行离职奖励、补偿或
赔偿的情形;如因乙方、丙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目标公司向相关人员支付任何费
用的,应由乙方及/或丙方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目标公司。
    4.4 除实际控制人变更导致的法定修改事项外,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规定的前提下,目标公司现有制度原则上维持不变,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的权限划分,原则上不变。
    4.5 在甲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目标公司可择机向包括甲方、乙方在内
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届时甲方、乙方均应积极参与该等发行,并以现金认购方
式参与认购;且发行完成后甲方持股比例应满足如下公式计算结果要求:
    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合计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乙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比例+7%)。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
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
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方(“守约方”)有权决定采
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8.1.1 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
复履行。
    8.1.2 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做出及时有效的补救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后
果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全面履行其承诺和义务。
    8.1.3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或者虽然可以弥补
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
可以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8.1.4 要求违约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8.1.5 中国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8.2 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其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支付人民币 3,000 万
元的违约金。
    8.3 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其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支付人民币 3,000 万
元的违约金。
    8.4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乙方原因外,甲方未按照本协议支付安排
按期支付价款且超过 10 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应付未付转让价款万
分之三每日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甲方超过 1 个月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终
止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8.5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外,乙方未依据本协议约定时间
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并办理完毕股份交割手续且超过约定期限 10 日仍未办理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已支付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每日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超过 1 个月未办理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并按照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6 各方一致同意,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
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交所及结算公司)
未能批准或核准等任何一方不能控制且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付款时
点延迟或致使标的股份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和/或过户的,最终导致本协议
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本协议项下甲方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目的的,不视为任何
一方违约。
    8.7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或救济。
    8.8 本协议各方对违约行为救济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一方未
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一方部分行使
权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8.9 本条约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无
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
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九条 过渡期安排
    9.1 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下列事项全部达成之日为本
次交易过渡期:
    9.1.1 标的股份完成交割;
    9.1.2 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 4.3 条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改组;
    9.1.3 目标公司就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发出公告;
    9.1.4 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4.2.3 条约定将其持有部分目标公司股票质押予甲
方并完成相关登记。
    9.2 过渡期内,各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规定,履行其
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目标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9.3 在过渡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
方应确保其自身、目标公司集团在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但在本协议签署
前,已经得到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效批准并公开披露的事项或本协议
签署前已向甲方提供相关书面资料予以告知的事项除外):
    9.3.1 以任何方式处分标的股份的任何权益或在其上设置权利限制或权利
负担,或从事任何导致标的股份的权益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的行为;
    9.3.2 改变和调整目标公司集团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
对现有业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中止或终
止现有主要业务;
    9.3.3 增加或者减少目标公司集团注册资本,转让、新增或通过其他方式处
置目标公司集团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增加权利负担,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债、设定认
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份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
目标公司的股份的权利;
    9.3.4 目标公司集团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议案;
    9.3.5 目标公司集团签署或达成向第三方借款、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借款的协议或安排,但不包括日常经营所需的借款或贷款;
    9.3.6 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管理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
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目标公司集团单笔超过人民币壹佰万
元整(1,000,000.00)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管理所
产生的处置事项除外,届时应当按照目标公司集团的内部制度进行;
    9.3.7 主动免除或放弃目标公司集团对他人的债权、追偿权或修改已有的合
同或协议,且上述行为对目标公司集团或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
    9.3.8 对目标公司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因本协议约定或自然原因或监管规则变化而必须调整的除
外)、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或根据监管要求而修改的除外);
    9.3.9 其他可能对目标公司集团和/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事项,以
及任何可能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9.4 在过渡期内,乙方、丙方不得损害目标公司的利益,并确保目标公司履
行以下义务:
    9.4.1 目标公司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正常延续以前的经营,并在其可控制的
最大限度内确保目标公司的资产及其运营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乙方及/或其一
致行动人委派的董事应当对目标公司尽善良管理义务,确保目标公司集团以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除已事先披露
情形外,不主动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等发生变更或无效、失效、
被撤销的行为;
    9.4.2 不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保证条款;
    9.4.3 及时将有关对目标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9.5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为避免疑义,
交割日前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日后的甲方享有)。
    第十条 交割后安排
    10.1 为维护目标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稳定,甲方就目标公司交割后安排承
诺如下:
    10.1.1 甲方于交割日后继续维护目标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稳定,目标公司
既有发展战略维持不变,即继续坚持“平台化、国际化、智能化”中长期发展战
略不变,正在建设和计划建设的各类平台化项目、正在设立和计划设立的境内外
经营机构、正在开展和计划开展的各类投资型业务等应继续推进。
    10.1.2 目标公司既有业务模式维持不变,即继续坚持“一对一”服务大型工
业企业、“一对多”服务行业经济和地区经济、“多对多”服务一带一路跨境产业
协同的供应链业务模式不变,继续坚持供应链物流和供应链执行贸易为主导的
盈利模式不变。
    10.1.3 为提升甲方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效率,自交割日起 2 个月内,甲方将在
本协议框架内制定书面管理指导意见,就目标公司财务、人事、资产、投资等管
理权限和管理关系进行明确,管理指导意见文本经目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后执行。
    10.2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甲方于交割日后可向目标公司提供以下方面的
支持措施:
    10.2.1 为支持目标公司的发展,甲方可在优化和完善目标公司发展战略的
基础上制定新的发展战略,但该新战略不应排斥或损害目标公司的原有战略、业
务规划和业务发展。
    10.2.2 为支持目标公司的发展,甲方可将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优质资产
(如有)分批次注入目标公司,该等资产原则上应与目标公司的发展战略相吻合,
该等资产注入的决策应符合有关证券监管要求独立完成。
    10.2.3 为支持目标公司的发展,甲方可将其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的新项目(如
有)转移给目标公司来实施完成,该等项目原则上应与目标公司的发展战略相吻
合,且其经济性研究报告和相关立项指标完全能够满足目标公司的立项要求,该
等项目的决策应由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证券监管要求独立完成。
    10.2.4 为支持目标公司发展,甲方可为目标公司的投融资活动提供常规的、
必要的增信支持,该等支持应按照目标公司年度需求事先完成额度审批,并按需
及时响应办理。
    10.2.5 为支持目标公司发展,甲方如就其控制的海内外业务资源、海内外业
务设施向目标公司开放优先使用权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使
用相关资源,使用方式包括并不限于临时付费使用、长期租赁使用、合作经营使
用等方式。
    10.2.6 甲方积极支持目标公司的海外发展战略,支持并参与目标公司发展
中欧班列“中间通道”(中国-里海-欧洲)和海外物流节点建设。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协议自各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下列
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2.1.1 甲方完成了对乙方、丙方、目标公司的各项尽职调查工作,并取得了
令甲方满意的结果;
    12.1.2 本次股份转让已通过上交所的合规性审查并已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合
规性确认文件;
    12.1.3 本协议所涉各方就本次交易事项各自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
签署本协议之一切必要授权;
    12.1.4 甲方就本次交易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12.1.5 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
局的审查(如需)。
    12.2 如本次交易实施前,本次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
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
整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12.3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如本协议未能自签署日起 90 日内生效,届时各
方可协商调整相关交易安排并签署补充协议等书面协议。
    12.4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进行变更。
    12.4.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各方同意并以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作出,
否则,对其他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其中对本协议所作的重要或实质性修改还需参
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所需要的批准、许可、备案后方可生效;该等以书面文件形
式对协议作出的修改和补充,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变更不
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2.4.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或根据政府部门和/或证券交易监
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
上交所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变更本协议项下相关条款或本次交易相关条件的,各
方应尽各自最大努力达成一致接受该等变更。
    12.5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本协议可以被解除:
    12.5.1 各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在此项情形下,本协议应当在各方一
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的日期解除。
    12.5.2 如甲方后续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发现重大问题,以及可能对本次交
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2.5.3 本协议所述本次交易未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
(如需),本协议应当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不予通过意见之日起解除。
因本款约定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5.4 本协议所述本次交易未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管理部门的批准,本
协议应当自有权国有资产监管管理部门做出不批准决定之日起解除。因本款约
定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5.5 本协议所述本次交易未通过上交所的合规性审查,本协议应当自上
交所出具不予通过意见之日起解除。因本款约定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各方互不承
担违约责任。
    12.5.6 如本协议根据以上第 12.5.2 条、第 12.5.3 条、第 12.5.4 条、第 12.5.5
条的规定解除,本协议各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
需的行动或应其他方的合理合法要求(该要求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签署一切文
件或采取一切行动,协助其他方恢复至签署日的状态。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雅仕集团变更为湖北国贸,实际控制人
由孙望平先生变更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意在
为公司引入具备国有资产及产业背景的控股股东,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完善公司
治理,推动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以及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
    本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本次交易所涉后续事项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雅仕集团和湖北国贸,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所涉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将按照规则予以披露。
    3、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和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
(如需),能否通过前述审批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交易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及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
登记等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5、随着本次交易的推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或有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形出现,
同时,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愿的变化、主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协议约定的
交易终止的情形出现时,将直接导致本次交易失败,交易能否最终顺利达成仍存
在不确定性。
    6、截至本公告日,雅仕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71,408,1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98%,雅仕集团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38,000,000 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53.22%,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4%。上述股票质押事项有可能造成导致本次交易
无法继续推进的风险。
    7、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事项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