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06
证券代码:603339 证券简称:四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09,441,17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8,077,058.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次红利发放分为委托发放和自行发放。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的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杰先生。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如股东持股期限(指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股东持股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2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3-81658162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