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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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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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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最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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