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百傲化学 股票代码:6033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47 号 1 单元 16 层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47 号 1 单元 16 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 易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的计划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7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 7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13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 15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9 2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鑫投资 指 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光曜合伙 指 企业(有限合伙) 百傲化学、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指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三鑫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有的百傲化学 102,442,508 股股份 中国境内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A股 指 的普通股股票 《大连百傲 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简式 本报告书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47 号 1 单元 1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锋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340665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不含国家专控);机电产品(不含汽车)、金属材料、 建筑材料、木材、五交化商品(不含专项审批)、汽车配件、仪 器仪表的批发兼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2001-04-06 至 2031-04-03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47 号 1 单元 16 层 联系电话:0411-3984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者地区的居留权 王文锋 男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中国 大连 否 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 有的百傲化学 102,442,508 股股份转让给光曜合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本报告书签署日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3 年 8 月 7 日,三鑫投资与光曜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编号: 【COAMC 辽-A-2023-02-03】),约定三鑫投资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光曜合伙转让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 102,442,508 股股份,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4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 占上市公司 持股数量 占上市公司 (股) 总股本比例 (股) 总股本比例 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 102,442,508 28.42% 0 0% 合计 102,442,508 28.42% 0 0%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3 年 8 月 7 日,三鑫投资与光曜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编号: 【COAMC 辽-A-2023-02-03】),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转让方: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锋 受让方:大连光曜致新舒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任学梅 (二)股份转让 1.转让方同意将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02,442,508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8.42%(包含百傲化学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宣布派发的除权前每股 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 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各方理解并同意,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包含根据适用中国 法律规定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7 (三)股份交割 1.本协议中的股份交割指转让方根据证券登记部门的规定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 让方名下。 2.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分两批次交割。第一批次交割数量为 55,766,508 股,占 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5.47%;第二批次交割数量为 46,676,000 股;占标的公司总股 本的 12.95%。 3.鉴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份之上仍然存在质押登记、司法冻结等情形,转 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负责着手落实本次股份交割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方解除对标的股份的全部冻结(包括司法标记、轮候冻结等); (2)于第一批次股份交割前,协调相关债权人解除至少 40,040,000 股标的公 司股份的质押担保登记; (3)于第二批次股份交割前,协调相关债权人解除剩余 46,676,000 股标的公 司股份的质押担保登记; (4)于股份交割前,按照上交所的规定办理股份查询,并取得股份查询证明 文件; (5)于股份交割前,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与受让方共同向上交所申请协议转让 确认,并负责取得受让方职责范围之外办理协议转让的全部申请文件。 4.对于第一批次交割的股份,受让方根据《代偿债务确认书》代偿兴业银行债 权后,转让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批股票交割,转让方在该时限内未完成股 票过户的,受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退还股权转让对价 并支付相关全部费用(金额应等于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代偿款项、上述款项按照日万 分之五计算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及其他按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等费用);对于 第二批次交割的股份,受让方根据《代偿债务确认书》代偿剩余百傲化学股票质押 担保债权后,转让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批次股份交割,转让方在该时限内 未完成股票过户的,受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方以现金方式退还股 权转让对价并支付相关全部费用(金额应等于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代偿款项、上述款 项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及其他按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等费 用);转让方应按照前述约定完成股份交割,股份交割不以全部代偿行为实际完成 /代偿求偿权债权全部取得作为前提。 5.除非受让方豁免,转让方向受让方交割全部标的股份的时间应不晚于 2023 8 年 7 月 27 日,否则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或中止本协议,因此可能导致的损失或责 任全部由转让方承担。 (四)股份转让价款 1.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开市场的收盘价格确定:当 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 12.74 元/股时,则以该收盘价作为交 易价格;当本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处于 12.74 元/股(含)与 14.16 元/股(含)之间时,则以 12.74 元/股作为交易价格;当本协议签署日的前 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高于 14.16 元/股时,则以该收盘价的 90%作为交易价格。即 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 11.00 元/股,故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126,867,588.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亿贰仟陆佰捌拾陆万柒仟伍佰捌拾捌 圆整),每批次交割股份对应价款按照各自占比分别计算。 上述转让价格包含了百傲化学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宣布派发的除 权前每股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转让方确认目前尚未向百傲化学领取,转让方 向受让方交割每批次百傲化学股份后一个工作日内应配合受让方向百傲化学申请将 交割股份对应的现金红利向受让方支付,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取得交割 股份对应的现金红利则在整体对价以及百傲化学单项资产对价中进行相应扣除,同 时受让方有权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2.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鉴于受让方与转让方及/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方另行签署 《代偿协议》(合同编号:【COAMC 辽-A-2023-02-10-01】~【COAMC 辽-A-2023- 02-10-XX】,编号末两位数字根据实际签署合同数量依次编号),约定由受让方代 为履行《代偿协议》项下列示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 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按照股份转让价款之约定,转 让方全部作价用于抵偿受让方因代偿债务对转让方享有的等额代偿求偿权债权。代 偿求偿权债权系基于受让方代为偿还转让方及/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作 为债务人或担保人所承担的相关债务而在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基于代偿求偿权而产 生的新的债权。转让方应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升控股”) 共同向受让人出具《代偿债务确认书》,并与受让方、相关债权人签订《代偿协 议》。受让方根据《代偿债务确认书》及《代偿协议》向相关债权人足额支付代偿 9 款的,即视为已取得等额代偿求偿权债权,并以代偿求偿权债权抵偿相应股份转让 对价,即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相应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如转让方及和升控股未向 受让方发出《代偿债务确认书》、因受让方以外的原因未签署相应《代偿协议》或 经确认的债权存在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方面的问题或瑕疵的,不应视为受让方 存在任何迟延履行、未足额履行或瑕疵履行的行为,转让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对股票 交割提出任何抗辩和主张。 无论转让方在《代偿债务确认书》中所确认的具体债权债务系因何原因发生、 责任主体与确认方是否为同一主体/具有何等联系、代偿后确认方与责任主体如何 进行结算/清算,均由转让方及关联方自行处理,受让方基于对《代偿债务确认书》 所确认的与百傲化学股份转让对价支付相关债务进行代偿,即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 间形成等额的代偿求偿权债权。受让方不参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原债权债务关系 或代偿行为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任何纠纷、索赔或权利主张均由转让方及其关联 方负责,由此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3.转让价款支付/债务代偿的前提 除本协议有特别约定或受让方豁免,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代偿债务的前提条 件包括: (1)申请司法机关对转让方及和升控股采取强制措施的所有债权人已与受让 方签署《代偿协议》或相关案件已终结(非终结本次执行状态),且自上述《代偿 协议》均签署之日起 10 日内,债权人协调司法机关解除对转让方及和升控股采取 的强制措施,包括解除资产/账户的查封、冻结等。 (2)以下资产的持有方与受让方之间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并向甲方交割完毕以下股票及股权: ①转让方持有的百傲化学 102,442,508 股股票; ②和升控股有的南京兰埔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埔成”)4,978.28 万 元 出 资 额 对 应 的 22.37% 的 股 权 以 及 大 连 万 亿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兰 浦 成 2,043.44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 9.18%的股权,合计 7,021.72 万元出资额对应兰埔成 31.55%的股权; ③和升控股持有的润新微电子(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新微”) 4,100 万元出资额对应的 31.30%的股权。 交易股权转让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由持有方/转让方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并 10 协调优先购买权人同意受让方取得交易标的或放弃(包括以消极形式放弃)优先购 买权。 (3)就保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在甲 方投资本金的退出以及合同约定基准投资收益的实现,和升控股已与中国东方签署 补足协议书及相关协议,以下资产的持有方已与中国东方签署质押协议,相应的股 权及股票的质押登记已完成: ①沈阳和怡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兰埔成 11,228.28 万元出资额对应 50.46% 比例的股权; ② 北京京粮和升食 品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的新大洲控股股份 有限公 司 2,320.3244 万股股票。 以上 2 项资产合称“质押标的”。质押标的办理担保登记应履行股东会或董事 会内部决策程序的,质押标的的持有方应履行法定决策程序。 (4)除非受让方豁免,相关《代偿协议》的签署均不晚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 (5)除非受让方豁免,本款第(1)~(3)项条件全部成就之日不晚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6)除非受让方豁免,债权人应出具受让方所代偿债权属于或已发生逾期实 质属于不良资产的属性证明。 (7)代偿日前,交易股权、质押标的及其股东未出现重大违法或其他受让方 认定的重大不利影响情形。 (8)和升控股、各单项资产的转让方已就该笔代偿债务出具《代偿债务确认 书》。 针对转让方持有百傲化学股票质押担保的兴业银行债权,代偿前提应包含本款 第(1)、(4)、(6)、(7)、(8)项;针对剩余转让方持有百傲化学股票质押担保债权 的代偿,代偿前提应包含本款第(1)、(4)、(6)、(7)、(8)项,同时,还应包含百 傲化学 55,766,508 股股份完成交割。 4.在受让方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转让价款支付/债务代偿的前提仍未能达成时, 受让方不负有股份转让对价支付义务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因此给受让方造成 损失的,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受让方的一切直接或间 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 险费)。 11 (五)各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2)转让方应当协助配合标的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转让方对转让股份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已履 行所需的全部内、外部审批/备案程序,转让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 2.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即享有或承担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2)受让方应当根据本协议以及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款项。 (3)受让方应当协助配合标的公司做好有关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 3.本协议签订后,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之一,相关债务均应由转让方承担,若标 的公司先行对外清偿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向其承担同等金额的赔偿责任;如 受让方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完毕,受让方有权就该部分清偿责任款项在剩余股权转 让款中予以扣除: (1)标的公司存在除已经查明债务外的其他债务; (2)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附表遗漏或未记载的债务超出报告/报表披露金额 的债务; (3)未披露的其他债务。 4.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 (六)声明和保证 1.转让方及标的公司保证提供给受让方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资料数据及其他相关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一切权利凭证及其相关资料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无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2.转让方及标的公司保证,截至本协议签订日,除转让方已披露、受让方和中 介机构已经查明的情形外,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以下情形: (1)任何对外担保、借款、投资或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或或有负债; (2)任何违法或重大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纳税、海关、社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收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2 (3)任何未决或可预见的可能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或本次交易行为产生重大 实质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存在前述情形的,均由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让方损失。 3.转让方故意或过失隐瞒、遗漏与本次转让行为有关任意资料、信息等,所造 成受让方损失由转让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一项义务,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需向受让方承 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受让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因 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2.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一项义务导致受让方最终不能取得按照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或者可能取得的利益,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转让方以现金形式退 还股份转让对价,即受让方为取得代偿求偿权债权所支付的全部代偿款项及上述款 项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及其他按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等费 用,并要求转让方赔偿受让方全部损失。 (二)补充事项 鉴于三鑫投资已领取百傲化学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全部现金红利,三鑫投 资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向光曜合伙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第 1 款的约定,三鑫投资将于每批次向光曜 合伙交割百傲化学股份后一个工作日内,由三鑫投资向光曜合伙支付交割股份对应 的现金红利,无须百傲化学另行进行支付。若非因光曜合伙原因导致光曜合伙无法 取得交割股份对应的现金红利,则光曜合伙有权在交易标的(指百傲化学 102,442, 508 股股份、南京兰埔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7,021.72 万元出资额、润新微电子(大 连)有限公司 4,100 万元出资额共三项资产)整体对价以及百傲化学单项资产的对 价中进行相应扣减,同时光曜合伙有权向三鑫投资追究违约责任。 光曜合伙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就上述事项向三鑫投资出具《回函》,光曜合伙 已知悉三鑫投资已领取百傲化学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全部现金红利事项,同意三 鑫投资按照《承诺函》内容执行。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股份转让的其他 安排 1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三鑫投资持有百傲化学 102,442,508 股无限售流通股, 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42%,其中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为 86,716,000 股,占 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4.06%;其中累计被冻结(包括轮候冻结、司法标记)的 股份数为 102,442,508 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42%。根据三鑫投资和光 曜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OAMC 辽-A-2023-02-03】)相关 约定,办理股份交割前,需解除司法冻结、分次解除质押。 因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均通过光曜合伙代为偿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或其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作为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所承担债务的形式进行支付,为此,光 曜合伙将与相关债权人另行签署《代偿协议》(合同编号:【COAMC 辽-A-2023- 02-10-01】~【COAMC 辽-A-2023-02-10-XX】,编号末两位数字根据实际签署合同 数量依次编号),约定在满足代偿前提的情况下代为偿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或其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作为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所承担债务。 因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环节较多、交易步骤复杂,按照光曜合伙、光曜合伙的 合伙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股东和关联方共同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编 号:【COAMC 辽-A-2023-02-01】)、《股份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OAMC 辽- A-2023-02-03】)的约定,相关交易事项预计无法在上述协议约定日期前完成。为 进一步促进交易事项的完成,光曜合伙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签署《豁免函》,内容 如下: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编号:【COAMC 辽-A-2023-02-01】)、股份 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OAMC 辽-A-2023-02-03】)的约定,大连光曜致新舒鸿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企业”)现将协议中约定的全 部《代偿协议》最晚签署日延长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我企业将协议中约定的大连 三鑫投资有限公司向我企业交割全部 102,442,508 股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的最晚交割日延长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我企业将协议中约定的代偿前提条件 最晚全部成就之日延长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若上述任意条件未在延长后的最晚 日期前成就,则我企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其他合同权利。” 14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15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 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6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王文锋 2023 年 8 月 7 日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大 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其他相关协议等。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投 资者亦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18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辽宁省大连市 股票简称 百傲化学 股票代码 603360 辽宁省大连市中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 山区五五路 47 号 名称 地 1 单元 16 层 拥有权益的股 份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否为上市公 司 是 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是□否 第一大股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披露前拥有权 益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 的股份数量及 占 持股数量:102,442,508 股 上市公司已发 行 持股比例:28.42%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变动数量:协议转让 102,442,508 股 后,信息披露 义 变动比例:28.42% 务人拥有权益 的 变动后持股数量:0 股 股份数量及变 动 变动后持股比例:0% 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 拥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有权益的股份 变 方式:协议转让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露 是 否 (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 19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否 个月内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买 是 否 卖该上市公司 股 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王文锋 2023 年 8 月 7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