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翔股份:吉翔股份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2023-05-26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
044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4,240,000 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 年 5 月 31 日。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认为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 11 人,该 11 名激励对象全部达成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4,240,000 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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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北京市海勤律师
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5、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权益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首次
授予权益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2022 年 5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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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5,900,000 份股票期权、向 11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0,6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7、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
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相关权益价
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
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及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
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因此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进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及解除限
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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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2 年公司锂盐相关业务板块营业收入实现
第一个 2022 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
解除限 24.94 亿元,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售期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1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绩效评价结果均为 A。
个人考核标准系数 1.0 0.8 0.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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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共 11 人,该 11 名激励对象全部
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4,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2%,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获授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 售占授予限制
序号 激励对象 职位
票数量(股) 的数量(股) 性股票总量的
比例
董事长、总
1 杨峰 2,000,000 800,000 40%
经理
2 李立 副董事长 300,000 120,000 40%
副总经理、
3 卢妙丽 200,000 80,000 40%
财务总监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
4 8,100,000 3,240,000 40%
员(8 人)
合计 - 10,600,000 4,240,000 40%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 年 5 月 31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240,000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
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600,000 -4,240,000 6,360,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14,410,649 4,240,000 512,290,649
总计 518,650,649 0 518,65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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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解除限售出具了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草案》
的规定;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草案》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已成就。
六、上网公告附件
1、《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
5、《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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