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9月)2023-09-27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九月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六章 附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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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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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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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和风险;
(五)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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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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