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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八方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9月)2023-09-27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九月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
第五章 附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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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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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

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

容完整的议案。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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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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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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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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