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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韦尔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2023-07-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532-13 号


致: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韦尔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

    2、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
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调整
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调整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
1,103 人调整为 1,085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7,700,000 份调整为 7,694,150
份;同意以 2020 年 10 月 21 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授予 1,085 名激励对象
7,694,150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85.76 元/份。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了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
施完成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68,580,764 股
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15 元(含税),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为
273,602,940.66 元(含税)。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部分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从 185.76 元
/股调整为 185.445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鉴
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20 元(含税),
并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5 股,不送红股,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部分
的行权价格由 185.445 元/股调整为 136.98 元/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558,133 份调整至 7,503,480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已经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
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4 元(含税),公司董事会同意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部分的行权价格由 136.98 元/股调整为
136.9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
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4 元(含
税)。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 A 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
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行权价格调整前       每股现金分红      行权价格调整后
           (元/股)            (元)            (元/股)
                     136.98             0.084               136.90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已取得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