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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韦尔股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3-09-23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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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尔股份”或
“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
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

                                   2
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
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为持有人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与持有人或
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七)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其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70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4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
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
                                  3
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公司对员工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本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并
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获得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的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通
过大宗交易方式购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不低
于过户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数量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综合考虑二级市
场波动情况,通过回购股份大宗交易过户方式完成韦尔股份股票的购买,公司
将及时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股票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
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4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通过公司回购账户
大宗交易过户的方式取得并持有韦尔股份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在存续期届满前两个
月,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持有
人会议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通知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如
有),资产管理机构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管理费、利
息、税费等费用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分配。
    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
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
 票相同。
    (三)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内,公司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依照持有人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锁的股份
数量。若公司达到业绩目标,持有人实际解锁持股计划份额=个人计划解锁的数
量×个人解锁比例(参见下表)

                   评价标准(分档)        个人解锁比例
                        A/B/C                 100%
                           D                    0

    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能解锁的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收回并返还该持有
人对应的原始出资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持股

                                      5
计划的其他参与人或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其他处置方式。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卖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
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管理架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
委员会,监督和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
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
股计划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持续期
内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可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方式。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一)参与对象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
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及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6
   5、审议和修订《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6、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7、监管部门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管理
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待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二)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份额具
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三)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7
计。
    (四)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
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五)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
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
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七)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
选举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当选。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三)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一)至(五)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
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二)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
   (四)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五)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事宜。
   (六)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决定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
   (七)按照《管理办法》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
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八)本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商议是否参与融资、
参与方式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九)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十)代表或委托公司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十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或其他处置。
   (十二)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的其
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十三)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一)至(十三)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
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三)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五)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发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
                                       9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前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
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
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方能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二)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
   (三)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如委员2次以上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自动不再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新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
   (四)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10
   (三)现金存款、银行利息等其他财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
计划财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因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
产。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
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
扣除相关税费后对资产进行分配,按照所有人所持份额进行现金或股票分配。
在锁定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而获得的现金分红计入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分配现金分红。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
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六)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时或存续期届满后,若存在未分配权益份额,
则出售未分配权益份额(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
份)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在特殊情形下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股权益不做变
更:
   1、持有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职务变更的;
                                    11
   2、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
   3、退休;
   4、持有人因公身故的,权益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存续期内,持有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
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以成本价格
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
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含控股子
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等而被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非因公身故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办法》中明确
约定的情形,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
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
花税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12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
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必须分别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同意。
   持有人会议审议前述事项时,需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
额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但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
事会审议同意延长的除外。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其财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
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其他重大事项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
可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
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资产管理机构(如有)在扣除管
理费及保管费等费用后,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划转至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