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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珍宝岛: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04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次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9 人调整为 27 人,授予数

量由 256.03 万股调整为 242.3068 万股,授予价格由 8.46 元/股调整为 8.432

元/股。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拟向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均

已成就。

    2、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

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

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

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7、公司审议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3 日,

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2.306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432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侯工达:                          林瑞超:




                                                 202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