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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珍宝岛: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7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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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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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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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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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在特殊情况下,可豁免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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