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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珍宝岛: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7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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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黑

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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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

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

划的实施;

    (七)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

    (八)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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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十)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其

他制度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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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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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临时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豁免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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