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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金通: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2023-08-31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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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单位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各部门和人员。

         以上单位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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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
           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
           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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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
               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
               供给上海证券交易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
               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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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
             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
             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
             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
             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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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
             露。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
             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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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其发行的文件;

             (二)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
             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四)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五)发行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中国结算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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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提交下列
             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四)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五)发行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中国结算对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
                     件;

             (七)受托管理协议;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
             券上市至少 3 个交易日前,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下列文件和事
             项:

             (一)上市公告书;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节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持有的下列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适
             用本节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存在限售条
                     件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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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股票解除限售的 3 个交易日前申请解除限售,并
             披露解除限售的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限售股票的流通时间、数量及占总股本的
             比例、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本次解除限售
             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
                   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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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
                   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
                   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
                   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
                   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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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
             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
             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
             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
             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
             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
             异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
             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
             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
             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节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
                    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
             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
             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
             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
             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
             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
                   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
             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
                   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
                   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五十七条第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
             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
             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
             会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
             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
             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
                   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 10 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
                   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
             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九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
                   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
             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
             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草拟;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
             同意。

第七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咨询。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
             工作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

第七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
             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
             请,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
             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
                   以豁免披露。

             前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前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
                   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四)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
                   司将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证券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五)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
             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
             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
                   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
                   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
                   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
                   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事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
             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
             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就任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全资子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证券部门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全资子
                   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
                   一全资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全资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
                   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七)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
                   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上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
                   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
                   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
                   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
                   即向上交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第八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
                   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总经理办公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
                   财务部、审计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
                   部门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
                   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全资子公司所需披
                   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
                   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全资
                   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
                   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
                   责任;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
                   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
                   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八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规
                   定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和接受
             监督: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
                   进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在
             发现存在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
             通知上交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并根据上交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
             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
             主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九十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前
             述职责的具体情况做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
             书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九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并指
             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公司证券部门妥善保
             管。

第九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
             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公司证券部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
             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证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
             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
             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
                   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
               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
               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
               关人员等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
               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
               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明确
               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
               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
               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〇三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
               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
               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
                      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
                      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
                      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
                      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
                      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
                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完善。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与制度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除对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外发
               布信息外,还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
               传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
                      研、媒体来访等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

第一百〇九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需对外发出的文
               件应向证券部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
               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
               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
               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
               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股东咨询电话:0532-58081688 电子邮箱:ir@hjttower.com

                   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证券监管部门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
                   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
                   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等;

                   (三) 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
                          明确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
                          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
                          理措施等。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制定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一) 明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 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的报告流程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
                        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
                        料。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
                        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

                 (四)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
                        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
                        合。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
                        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影响的;

                 (四)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披露
                       责任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
                       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
                       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所述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部举报。证
                       券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
                       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
                       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
                       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
                       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
                 行为的内部问责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
                       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提议公司总经理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
                 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
                 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