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通:汇金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3-08-31
公司代码:603577 公司简称:汇金通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八月
中国 胶州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目 录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1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2
议案一、关于修订《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议案................................................................ 3
议案二、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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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持股凭证、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合格后领
取股东大会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二、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三、与会者要保持会场正常秩序,会议期间不要大声喧哗,请关闭手机或将
其调至静音状态,大会谢绝个人拍照、录音及录像。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
各项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股东的发言和质询应尽量围绕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不要给大会议程及其他股东发言带来不必要
的延迟。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股东要求发言时不
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会议召集人可以合理安排发言环节。
五、本次大会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的表
决采用按股权书面表决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方法请参照本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参加现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如有多名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均应推举
一名首席代表,由该首席代表填写表决票。
七、对违反本会议须知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和大会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止,
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八、其他未尽事项请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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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与登记
召集人和律师有权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
议登记终止。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介绍到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及列席人员,宣布会议开
始。
三、审议有关议案
1、《关于修订<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
2、《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大会表决
1、主持人提议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2、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3、股东投票表决
五、统计表决结果
工作人员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六、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宣读大会决议
七、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八、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列席人员在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记录等相应文件上
签字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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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汇金
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
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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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
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取得经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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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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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
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相
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
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
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
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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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自通过独立董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开始执行
职务,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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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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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
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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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
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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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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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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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
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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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
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
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
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
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
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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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
情况,督促公司、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融资活
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重
点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
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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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
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
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必须按照法定时间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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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独立董事义务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时,参与决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其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而未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异议的,
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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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称“以上”、“至
少”,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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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变更监事暨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会副主席刘雪香女士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监事会副主席
职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前其将继续履行监
事职责。公司监事会对刘雪香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雪香女士辞职后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行,监事会提名郑云仁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郑云仁先生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
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
本议案已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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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郑云仁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车间操作工、车间主任。现任青岛强固标准件
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郑云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罚或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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