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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昌驱动: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
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设召集人 1 名。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
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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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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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协调和会议前期准备工作,
并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收集和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一) 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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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
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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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
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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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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