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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昌驱动: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并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超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
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三条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证券投资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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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的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
     第十二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拒绝履行职务的,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说明。会
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 会议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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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
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
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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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
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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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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