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禾股份:君禾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22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28 号来福士广场 T2 楼 12 层
电话:0571-81965656 传真:0571-86799606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君禾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经办律
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君禾泵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上
述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宁波市奉化区君禾智能产业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阿华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
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14 日,在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
1.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查验,
2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4,043,402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330%。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非独立董事胡立波、独立董事周红文、毛磊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本所律师通
过现场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和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经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 《关于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1.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6,772,3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2. 《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6,772,3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144,043,40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 股反对,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6,772,3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0 股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14.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4.01 《拟选举荆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41,460,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得票数 4,189,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1.8589%。
14.02《拟选举朱承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41,460,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得票数 4,189,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1.8589%。
经核查,上述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5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