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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曼石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2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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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中曼石油天然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人选和
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占
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该等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
提名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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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在董事会换届前,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名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
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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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
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召
集人)应于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会议。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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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会议期限;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委托代理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以现场表决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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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解除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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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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